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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市場CE規定,1997/1/1起管制低電壓指令(LVD)。廠商申請GS的將獲得LVD證明。而在德國的電壓為 230V/ 50Hz,與其他CE國家相同。

GS適用於消費者可立即使用的成品,例如資訊產品、家電產品、電氣及電子辦公設備、工業機械、其他與安全有關的產品如自行車、傢俱等。GS標誌的產品在品質 、安全方面深受德國的消費者信賴。

GS認証對產品和文件的要求

產品要通過歐洲安全標准的型式實驗。
產品結構要符合標准要求。
說明書(德文,英文)要符合標准。
按TUV要求準備的《結構圖》、《電路圖》、《零部件清單》等英文文件,產品測試將按這些文件提供的參數進行。

表示受檢產品符合最新的歐洲或德國標準。

GS-Mark適用於消費者可立即使用的成品:例如資訊產品(monitor、PC、UPS等)、家電產品、運動器材及機械工具等。

持GS標誌的產品在品質方面、安全方面不僅為德國的消費者信賴,並獲得歐盟其他會員國地區的消費者同樣也信賴。

表示由TUV Rheinland核發的GS-Marl。

數個驗證機構被認可來核發GS-Mark,目前於國內可經由TUV Saarland(SGS-Tuv)、RW TUV、TUV Rheinland、TUV Product Service等驗證機構來申請GS-Mark。

TUV GS 標誌 vs. CE標示

TUV GS 標誌
TUV GS 標誌源起於德國產品安全法,但GS字面上的翻譯並非指德國安全 (German safety) 之意,而是指 「安全性已測試」 (safety-tested)。 一般說來,在核發此安全標誌時,代表產品的電氣及機械等安全特性已通過相關的評估測試及驗證。 TUV GS 標誌在多數情況下是一種自發性的驗證;長久以來,在德國也被公認為一種產品通過安全測試的標誌。 過去十年以來,歐盟成員的國家都已習慣在消費性產品上看到GS 標誌。

TUV GS 標誌有下列意義:

該產品之代表性樣品已通過安全性的評估、測試及核可
該產品之生產線每年會受到定期檢查
由於TUV GS 標誌為一種自發性的驗證,因此可做為廠商的一個行銷利器

廠商自願取得GS 標誌則表示該產品符合相關法規上的安全性要求。 TUV GS 標誌既證明了符合性,又受到消費者認同,故可幫助製造商有效推廣產品至歐洲及其它海外地區。

CE 標示
不同於TUV GS 標誌,CE 標示只是代表製造商的自我宣告,無法證明該產品符合所有相關指令之要求。 在歐盟販售的大部分產品,皆需注明CE 標示與提供符合性宣告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除某些風險性較高的產品外,大部分的產品可由製造商提出自我宣告以示該產品符合「基本規範」 (Essential requirements)。 雖然 CE 標示允許產品可輸入歐洲,但此標示並非是一種核可, 驗證或品質標誌,當然也無法做為一種行銷工具。 CE 標示純粹只是供應商的一種自我責任宣告的標示。 當產品獲准進入歐洲市場時,CE 標示允許產品在歐盟區內自由流通,但同時亦表示當產品不符合相關指令規範時,主管當局將要求廠商召回產品。

因此,CE 標示不應與歐盟認可之驗證機構所核發的核可標誌或驗證混為一談。 歐洲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在「歐盟調和指令實施指南」則有下述說明: 「製造商的責任在於確保產品在市場流通時需符合所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並不要求強制性驗證,製造商通常會尋求自發性驗證來確保其產品符合法規要求。

 

CE Marking (CE標示)是產品進入歐盟境內銷售的通行證。歐盟為了保障其會員國內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陸續訂出了許多安全指令,規定出許多需要黏貼CE標誌的產品,如機械、低電壓電氣產品、電磁相容性產品…等。有些產品更強制規定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取得證明後一律貼上CE標誌,始得於歐盟各國銷售。

每個國家的科技文化及習慣,都反映在其工業標準及法律條文上,國與國之間的差異可能非常之大。因此,每個歐洲國家本身都擁有相當複雜的法律體系,包含法律、法規、民間標準制訂委員會所制訂的技術規章,以及檢驗與授權程式等。這些嚴格且複雜的要求,經常構成自由貿易的障礙。

為達成真正貨暢其流的理想,歐盟有關單位擬定了新的技術法規制訂的方法,以及機構與程式。立法程式依照EEC協定第100條b款中的規定進行,所有歐盟國家均必須將歐盟指令的目標納入國家法律。因此,所有歐盟會員國的法律均擁有相同的目標。

制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保健安全及其它方面設立確實的規則,以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這些規則稱為「必要規定」。 新立法方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

  1. 產品必須不妨礙健康、不危及環境及消費者,才可以在市場上流通。
  2. 在某個歐盟國家合法上市的產品,也可在其他會員國銷售。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製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無法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應運而生。因此,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片語的縮寫,原來用英語片語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義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CE 標示適用於歐體各會員國等十五個會員國: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丹麥、盧森堡、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以及1995年1月1日加入的芬蘭、奧地利、瑞典和歐洲自由貿易協會 (EFTA) 包括挪威、瑞士、冰島等三國18國。(目前強制 CE 的有歐洲經濟區 ( EEA ) 的 18 個國家,其中歐盟國家除原 15 國外,於 2002.12.13 也通過 10 個新國家加入,表示此 10 個新國家開始要適用 CE 標誌、規定,10 個國家為東歐的匈牙利、波蘭、捷克、斯洛伐尼亞、斯洛伐克、拉脫維亞、立宛陶、愛沙尼亞、及南歐的塞浦路斯及馬爾它,在 2004 年將討論土耳其之加入,2007 年將討論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之加入。)

歐盟截至目前為止針對不同產品類別共發佈數種 "Directive 指令" (如玩具指令、機器指令、醫療器材指令、低電壓指令、電磁相容指令 -----------)從1996年1月1日起,幾乎所有的電氣、電子產品均必須符合電磁相容指令89/336/EEC之要求,並標示CE才能銷往歐洲市場.此規定為強制性要求,所有廠商必須遵守. EMC (電磁相容) 包含了 EMI (電磁干擾) 與 EMS (電磁耐受)。指令同時規定,若某一產品之危險,橫跨多項指令之包含範圍,則必須同時符合這些指令的規定。以機械產品為例,若某一設備的主要危險除了因結構所產生以外,尚包含電控及電氣等構面,則必須同時符合MD、EMC及LVD三個指令的規定。

CE標誌的意義在於: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誌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並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式和/或製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誌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誌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誌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誌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UL  說明

 

1890年代,美國許多主要城市發生一連串的火災。許多原因歸咎於大量使用未經測試過就流入市面的電器產品與新接頭所導致 電線走火等意外災害問題。

為了避免悲劇的發生,威廉斯.梅瑞爾先生於1894年正式創辦了「承保電機工程局」即「國家火險部電機工程局」的前身。UL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美國保險業實驗室,於1894年由保險公司所贊助成立,是一個獨立且非營利的實驗室,無股份資本,也無私人財產。

1901年,UL公司組建成立並擴展電子電機以外的測驗領域,常用於器具和電腦設備,熔爐和加熱器,保險絲,電氣儀錶板,煙霧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滅火器和灑水裝置,個人飄浮用具如救生衣和潛水衣,防彈玻璃以及成千上萬種其他類產品。

UL的業務是針對有關材料、工具、產品、設備、結構和系統等對生命財產的危險性進行測試(如防火及防電等)。

1. UL在美國共有五個實驗室
- 伊利諾州的Northbrook
- 加州的Santa Clara
- 紐約州的Melville
- 北卡羅來納州的Research Triangle Park
- 華盛頓州的Camas

2. UL在世界各重要城市亦設有駐外代表

UL的後續追蹤檢驗

從2002年開始,UL的工廠檢驗方式有了新的改變。為了讓每次的廠檢都能確實執行,UL的檢驗代表將事先與工廠聯繫,確定生產日期,並儘量安排於生產過程中前往檢驗。檢驗的確切日期,依然維持不對工廠預告。假如無法配合生產期,檢驗代表到廠卻無生產時,仍然要進行簡要的審核「生產線條件完備審核」(Production-Ready Audits)。UL的檢驗代表將對工廠生產UL驗證產品的完備程度作深入的審核,並提出意見。「生產線條件完備審核」的費用將少於生產檢驗費用,但高於舊有的無生產檢驗的費用。

「UL」是美國第一家產品安全測驗與認證機構。UL為公眾安全檢測產品逾一個世紀。每年全世界有超過160億個UL認證標誌被申請。

自1894年成立以來,UL無可爭議地成為美國產品安全和認證的領導者。UL現已被認為是全球最權威和信譽良好的評估服務提供者。今天,UL的服務已延伸至協助世界各公司,使他們的產品獲得全球認可。因此,登錄申請UL標誌可為產品安全提供更有公信力之保證。


 CSA     說明

「CSA」Marking是經由向加拿大 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標準協會申請登錄,經由該單位認可產品之安全性及授權後,始可於產品附加「CSA」Marking標誌。

CSA為一個非營利性質的會員贊助機構,其成立於1919年,CSA是加拿大標準協會(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是加拿大首家專為制定工業標準的非營利性機構。在北美市場上銷售的電子、電器等產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認證。

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認證機構,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認證機構之一。它對環保、電器、機械、辦公設備、電腦設備等方面的所有類型的產品提供安全認證。CSA在加拿大除總公司外,另有大西洋地區、奎北克地區、中部平原地區、西部地區、太平洋地區等分部,在世界各地亦有附屬機構及駐外代表。

CSA的標準是自願性質的。市、省及聯邦政府經常在管理中使用或參照CSA的準備以取代他們去發展自已的標準。在此情況下,CSA標準便成為政府規格的參考依據。政府或其他組織及協會也許會要求遵守某種標準或指明某種特定產品必需經過驗證以證明符合某種標準。這都建立在每一組織是否希望在其管轄範圍內要求使用CSA標準及驗證作業。

CSA遍佈全球的數千廠商,每年均有上億個附有CSA標誌的產品在北美市場銷售量。「CSA」Marking為目前世界上最知名的產品安全認可標誌之一,即使非強制實施,很多地區之廠商都以取得此一標誌作為對客戶推薦其產品安全性之重要依據,很多購買者甚至會指定要求購買已附加CSA標誌之產品。因此,登錄申請CSA標誌可為產品安全提供更有公信力之保證。

自1999年1月27日起,CSA更名為CSA International。

CSA不需要固定一個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人可以是產品的製造商,也可以是產品的經銷商或其他機構。當申請人是產品的製造商時,其帶有CSA標誌的產品可以由自己經銷,也可以選擇任何不同的經銷商或代理商經銷。

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向CSA International提出申請要求增加、減少或變更製造廠商。當申請人是產品的經銷商或代理商時,CSA標誌的產品應當在申請認證時所指定的工廠內生產, 該產品尚須送回CSA International測試檢驗合格和進行工廠審查後,方能使用CSA標誌。

中國認證

「CCC」即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誌)。負責「CCC」認證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為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2001年12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聯合發出公告,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只有通過「CCC」認證的產品才能使用「CCC」認證標貼。「CCC」認證實行「四統一」原則,即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誌,統一收費標準。


台灣標準局

標準檢驗局(Bureau of Standard,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係依據經濟部組織法成立之國家最高商品檢驗機關隸屬經濟部,主要任務為國家標準編修以配合經建計畫、工業政策執行商品檢驗,以提高產品之國際競爭力及保障消費者權益;推行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及環境管理系統,以提升我國品質保證及環境管理水準;辦理全國度量衡標準之劃一及實施及其他檢(試)驗服務。凡經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之品目,須經BSMI檢驗合格,始得輸出、輸入或在國內市場陳列銷售。